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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14-08-02 03:12
闽卫办〔2014〕8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委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实行“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单位经办人提出是否保密的初步意见,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委办公室对处室(单位)提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不予公开”、“呈委领导审定”等审查意见;
    (三)委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  以委名义下发的文件,须由经办处室、单位在公文处理单上注明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委文印室定期将拟公开的文件汇总至经办人员,经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应与相关部门协商。
    第八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决定公开的涉密文件资料,应严格履行解密程序;经解密并决定公开的,应隐去发文格式、发文字号。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使用中央文件时,应使用公开发布的统一版本。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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