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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9-01-02 11:46

卫生健康委员会,各设区市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福建省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落实做好通用目录动态管理和相关衔接工作。通用目录中涉及本轮地方机构改革需要调整的权责事项,按照各级各部门新的“三定”规定及时做好移交衔接工作。

一、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动态管理,根据权责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含委托)、变更等情况,及时对通用目录进行调整。

(一)通用目录事项的增加。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或因上级政府决定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省直部门可在通用目录中增加相应的权责事项,并报省委编办、省审改办备案。

(二)通用目录事项的删减。对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政府决定取消的权责事项,省直部门可在通用目录中删除该事项,并报省委编办、省审改办备案。

(三)通用目录事项的变更调整。对涉及名称、子项、设定依据、实施的内设机构等变更调整的,省直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对通用目录进行相应调整,并报省委编办、省审改办备案。

通用目录事项的增加、删减及变更调整,省直部门报省委编办、省审改办备案的同时,应按照涉及权限的层级,抄送市、县(区)相应部门,相应部门应及时做好调整衔接。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权责清单管理规范进行动态调整。

二、各设区市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牵头梳理公布市、县、乡三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实现同一权责事项的名称、类型、依据、编码和全省通用目录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四级依申请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同事项、同依据、同类型、同标准。

 

附件:福建省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81130日         

 

抄送:各设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