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
来源:本网 时间: 2008-07-22 23:16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的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实施办法》、《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规定》、《福建省人口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五条 承办处(室)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以省略);

  (五)申请时间。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开办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核实。

  第八条 公开办应当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书不完备的,公开办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提供受理回执。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决定;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本委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公开办应当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面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我委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第十二条 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提供期限。

  第十三条 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承办处(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我委承办处(室)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但我委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在公开前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承办处(室)依法予以更改,承办处(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处(室)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处(室)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承办处(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打印件、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承办处(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本委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处(室)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由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征求意见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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