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实施办法
来源:本网 时间: 2008-08-01 23:19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要加强我委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在政府门户网站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委政府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四条 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相关处(室)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我委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包括我委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我委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我委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我委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我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我委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是否公开上存在不同意见时,由我委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未经其他行政机关同意,我委擅自发布的,发布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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