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规定
来源:本网 时间: 2011-05-31 00:59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我委依照《保密法》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委机关各处(室)为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为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六条 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承办处(室)进行保密审查,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由承办处(室)报委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保密局确定。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导致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由监察室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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