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3-3025-2014-00726
  • 文号: 闽卫办基层〔2014〕3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14-07-22
  • 标题: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 废止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时间: 2014-07-24 23:33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将村卫生所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项具体任务。各地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32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农合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卫农社〔2014〕23号)要求,按照“一村一所”、“成熟一所纳入一所”的原则,结合全省村卫生所信息化建设和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积极稳妥地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开展村级普通门诊新农合补偿工作。
    一、纳入条件
    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三室分开、相对独立、布局合理;
    (二)从业人员取得《执业医师(助理)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注册在岗,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已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并完成信息化建设任务;
    (四)村卫生所工作人员参加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新农合管理政策、乡村一体化信息系统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程序
    (一)自愿申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村卫生所申请纳入新农合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要求,村卫生所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评估审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机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硬件条件、人员资质、培训考核等情况),材料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准入评估,重点对村卫生所从业人员了解掌握新农合村级门诊统筹报销补偿相关政策和信息系统操作使用熟悉程度进行考核,并对村卫生所处方和收费合规性进行抽样评审,开展村民满意度调查等。通过评估审查,拟纳入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村卫生所名单应在所辖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文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审查不合格的村卫生所,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保存审查过程的相关记录,以备检查。
    (三)纳入定点。经公示无异议,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文确定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村卫生所,由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村卫生所签订服务协议,颁发定点医疗机构牌匾,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应将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逐级上报至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计生委备案,由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通知新农合信息系统服务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数据库,相关数据添加后,由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反馈至设区市、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开通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账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凭开通的账号开展新农合门诊补偿业务。
    三、监督管理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及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新农合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年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并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作为保留村卫生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医疗机构年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新农合报销补偿业务。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村卫生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村卫生所日常业务管理,通过乡村一体化信息系统监管村卫生所新农合报销补偿业务,指导其正确开展新农合普通门诊补偿业务。已开展门诊总额预付的县市,定点的村卫生所应纳入门诊总额预付实施范围,其额度列入乡镇卫生院总额中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在日常业务管理中,应及时发现并纠正村卫生所新农合报销补偿过程中的错误。发现村卫生所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资金,或违规使用新农合资金的,应及时上报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确保基金安全。
    (三)纳入新农合定点的村卫生所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责任义务,严格执行服务协议,通过乡村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开展新农合普通门诊补偿业务,不再直接使用新农合系统的客户端软件办理结报业务,不得违规在信息系统之外办理新农合报销补偿业务,不得使用未就诊参合人员的社保卡或新农合证办理新农合报销补偿业务,不得违反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当地卫生、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行为被处罚而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新农合管理机构应立即终止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收回定点医疗机构牌匾,自处罚生效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基层卫生处。
    联系人:王礼就,联系电话:0591-87838527。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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